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木竹 - 2008-6-5 18:24:00
您好,毕专家。我这有两个新案例,麻烦您帮我分析一下,谢谢!

案例一:李先生2006年买了一辆微型车,今年3月车辆被盗。在购买车辆时已经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盗抢险,最高赔付是28080元。现在车丢了保险公司只赔付69.5%。其中,有20%的不计免赔和因为行驶证遗失少赔付的0.5%,这两点李先生都能接受;但是还有10%据保险公司说是根据他们公司的新规定,由于李先生的车是在无人看守的情况下被盗的,要另外少赔付10%,这样合理吗?同时,李先生想了解一下,车子被盗后,缺少什么证明会增加免赔率?



案例二:陈小姐前两天开车去超市购物,把车子停在路边。购物出来发现自己的车子被一辆黑色轿车撞了。当时,报警后交警过来认定是对方全责。可是对方却说按照交强险的无责理赔,陈小姐应该支付他400元。“当时我怕惹麻烦,在保险公司进行事故定损后,就先预付400元给他,反正我觉得既然交强险能赔我400元的,也算我倒霉。”陈小姐说。可是没想到的是,当陈小姐到保险公司去理赔的时候,却被拒赔。理由是陈小姐汽车当时停靠在路边,处于未使用状态,而交强险的理赔对象却是使用过程中的汽车。对此,陈小姐非常恼火,她开车去超市购物,车子怎么能算是不在使用中呢?陈小姐想知道,对于这种情况,她是否能得到理赔。
毕车险 - 2008-6-10 10:56:00
您好!

  抱歉!没有及时回复。

  对于您提到的第一个案例,在现有的保险产品中似乎已经不常见了。原有的产品,对于盗抢险有相应的优惠系数,比如在有人看管的场所停放,可以得到一定的优惠系数,如果在投保时,投保人选择了这个优惠系数而且也获得了相应的优惠,一旦在无人看管的场所车辆被盗,按照合同约定,被保险人要自行承担一定比例的免赔。
  现在条款中有约定行驶区域、约定驾驶人优惠系数,如果在投保时选择了这些优惠系数,而且也获得了相应的优惠,一旦发生事故,违反了这些约定的条件,比如不是在约定的行驶区域内,则要自己承担10%的免赔率;如果不是约定的驾驶人驾驶,则要自己承担5%的免赔率(对于盗抢险这样的约定是否合理可以讨论)。另外,还有缺失相应的单证,比如行驶证、完税证明、车钥匙、购车原始发票等,要自行承担一定的免赔率。
  所以,建议客户在投保以后,一定要将车辆相关证件和材料妥善保管;另外,在投保时一定要考虑好自己的驾驶习惯,慎重选择相应的条款和优惠系数,一旦选择要格外小心。最主要的是要了解您投保险种的保障范围,尤其是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等条款内容。

  第二个案例,如果保险公司确实以此理由作为唯一的拒赔理由,是不对的。因为保险条款中规定的“使用保险车辆”,不仅包括驾驶车辆,而且还包括车辆在停放过程中。当然,如果车辆在停放过程中自行移动,有些公司的商业险条款中是将其列为除外责任的。而对于交强险不存在这一问题。
木竹 - 2008-6-13 16:21:00
谢谢毕专家,看完您的分析后,又长些见识了。西西*^_^*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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